8月12日,天津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印发天津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制定的《奖励办法》本着公平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系统阐明了运动员、教练员、有功人员的评奖范围和评奖办法,优化调整结构,使各层次赛事奖励标准更加科学合理,进一步规范了奖励申报流程,增设了嘉奖、记功、记大功等精神奖励,并按照目前国家和我市财会监督、绩效管理等方面要求,相应调整了文字表述。

■ 调整竞技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标准

1.亚运会奖励标准,金牌由3万元调整至6万元,第二至八名由1.6万元、1.3万元、1万元、0.8万元、0.6万元、0.5万元、0.4万元依次调整为3万元、1.6万元、1.3万元、1万元、0.8万元、0.6万元、0.5万元。

2.全运会蝉联金牌奖,由10万元调整至20万元。

3.全运会竞赛规程中录取名次扩大至九至十二名的,增设九至十二名奖励,奖励标准均为每人1万元。

4.原《奖励办法》中主教练奖励按运动员奖励标准的1份计发、助理教练0.7份、陪练0.3份。根据《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教练员奖励办法调整后:

一是全运会比赛按照项目种类(单项、团体项目、集体项目)对教练员(组)予以奖励。获得金牌的运动员,其教练员(组)单项按照运动员奖励标准的1.7份计发、团体项目2.4份、集体项目3.7份;获得其他成绩的运动员,其教练员(组)单项按照运动员奖励标准的1份计发、团体项目2份、集体项目3份。

二是代表国家参赛,按照所获成绩对教练员(组)予以奖励,不区分项目种类。获得金牌的运动员,其教练员(组)按照运动员奖励标准的1.7份计发;获得银牌的运动员,其教练员(组)按照运动员奖励标准的1.5份计发;获得铜牌的运动员,其教练员(组)按照运动员奖励标准的1.3份计发;其他运动员的教练员(组)与运动员奖励标准相同。为国家队培养多名运动员的教练员(组),其奖励金额按参赛运动员人数累加计算。

■ 优化群众赛事运动员、教练员以及有功人员奖励结构

1.全运会展演类项目按实际得分排名名次予以奖励,不再按照获奖等次进行奖励。

2.全运会群众赛事不再设置组队时间,教练组(含有功人员)培训成绩奖励标准为所培养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其中单项的教练组(含有功人员)按奖励标准的1份计发;团体项目2份;集体项目3份。

■ 增设精神奖励

加强对运动员、教练员的精神奖励,对在奥运会等比赛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人员和集体,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嘉奖、记功、记大功奖励。

天津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

↓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充分调动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我市运动员在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中奋力拼搏,争创佳绩。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29号)、《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体人字〔1996〕3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体育比赛包括奥林匹克运动会(含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亚洲运动会(含亚洲冬季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全国运动会(含全国冬季运动会,以下简称全运会)等。

第三条 重大体育比赛奖励(以下简称比赛奖励)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比赛奖励所称奖励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专项奖励参加重大体育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功人员的经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由市体育局会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共同负责。

第六条 市体育局负责牵头制定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组织比赛奖励申报、审核、公示工作,编制和提出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及分配方案,负责跟踪检查奖励资金使用,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负责申报及时奖励。

第七条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配合制定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审核奖励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和分配方案。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预算编制,办理政府性奖励资金拨付,适时开展比赛奖励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市人社局、市体育局按照权限审批及时奖励。

第八条 体育系统有关单位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奖励资金申报、审核和公示,组织做好比赛奖励拨付、管理监督和使用情况汇总等。

第三章 政府性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政府性奖励对象包括:

(一)由天津市体育系统选送或培养的,代表国家或我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的运动员(以下简称运动员)。

(二)经市体育局确认,培养获奖运动员的教练员。

(三)获奖运动员的各级输送教练员、陪练和为运动员提供综合性保障工作的领队、队医、科研人员、工作人员等有功人员(不包括公务员)。

第十条 运动员政府性奖励:

(一)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录取名次的,按照对应政府性奖励标准予以奖励(详见附件1)。

(二)全运会集体项目中的主力运动员,按获奖名次对应政府性奖励标准予以奖励;集体项目中的非主力运动员按获奖名次奖励标准的60%予以奖励。集体项目的主力运动员数量,按项目竞赛规程规定的参赛运动员人数的70%计算,实际参赛人数小于规程规定人数的,按实际参赛人数的70%计算。我市代表国家参赛的运动员均按主力运动员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三)团体(组)项目(2人及以上),在比赛中上场一次(轮)及以上的运动员视为主力运动员,主力运动员按照获奖名次对应政府性奖励标准予以奖励,非主力运动员按获奖名次奖励标准的60%予以奖励。

(四)运动员在奥运会上创(超)世界纪录的,按照奥运会金牌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在全运会上创(超)奥运会比赛项目世界纪录的,按照全国运动会金牌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在全运会上创(超)奥运会比赛项目亚洲纪录的,按照全运会银牌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五)运动员每多获得一项获奖名次,每多创(超)一项世界纪录、亚洲纪录的,其奖金按照奖励标准累计计算。

(六)对于参加奥运会、全运会竞技项目体育比赛蝉联冠军的运动员,按照相应标准发放运动员金牌蝉联奖(详见附件1)。

第十一条 教练员政府性奖励:

(一)教练员所培养的运动员在比赛中获得奖励名次或创纪录的,给予培训成绩奖。

(二)全运会竞技体育比赛

我市参加全运会竞技体育比赛的运动员,其教练员(组)培训成绩奖励标准:获得金牌的运动员,其教练员(组)单项按照运动员奖励标准的1.7份计发;团体项目按照运动员奖励标准的2.4份计发;集体项目按照运动员奖励标准的3.7份计发。获得其他成绩的运动员,其教练员(组)单项按照运动员奖励标准的1份计发;团体项目按照运动员奖励标准的2份计发;集体项目按照运动员奖励标准的3份计发。教练员不享受运动员金牌蝉联奖。各训练单位按教练员(组)实际贡献具体评发主教练、助理教练奖励金额。

(三)全运会群众赛事

我市参加全运会群众赛事的运动员,其教练组(含有功人员)培训成绩奖励标准为所培养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其中单项的教练组(含有功人员)按奖励标准的1份计发;团体项目教练组(含有功人员)按奖励标准的2份计发;集体项目教练组(含有功人员)按奖励标准的3份计发。组织群众比赛的单位按教练组(含有功人员)实际贡献具体评发主教练、助理教练及有功人员的奖励金额。

(四)代表国家参赛

我市代表国家参赛的运动员,其教练员(组)奖励标准:获得金牌的运动员,其教练员(组)按照运动员奖励标准的1.7份计发;获得银牌的运动员,其教练员(组)按照运动员奖励标准的1.5份计发;获得铜牌的运动员,其教练员(组)按照运动员奖励标准的1.3份计发;其他运动员的教练员(组)与运动员奖励标准相同。向国家队培养多名运动员的教练员(组),其奖励金额按参赛运动员人数累加计算。

(五)教练员按照运动员培养时间予以奖励。教练员培养时间以本周期内职位聘任文件、合同协议等所约定的时间为准。

(六)运动员每多获得一项获奖名次(每多创一项世界纪录、亚洲纪录的),其教练员奖金按照奖励标准累计计算。

(七)签约运动员的教练员奖励按照协议约定执行,对于未参与实际培养工作的我市教练员不予以奖励。

(八)协议教练员的奖励,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九)因组织决定工作调整不再带队的教练员按带队时间给予相应奖励。因受到组织处理或考核不合格等其他原因不再带队的教练员不参与评奖。

第十二条 竞技体育比赛有功人员奖励,按照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30%的标准安排,用于奖励获奖运动员的各级输送教练员、陪练和为运动员提供综合性保障工作的领队、队医、科研人员、工作人员及本单位确定的有功人员。

第十三条 有功人员奖励根据相关人员跟队时间、任务轻重、责任大小等情况安排,具体分配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制定。

第十四条 重大体育比赛政府性奖励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第四章 奖励实施

第十五条 市体育局每年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程序,结合下一年度赛事举办情况,按要求开展预算评审或事前评估,编报重大体育比赛政府性奖励预算和绩效目标,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批复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比赛奖励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参加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等综合性运动会奖励。

1.申报。比赛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所在单位或部门根据本奖励办法,经集体研究,将有关奖励申请材料,汇总报市体育局审核。奖励申报材料包括参加重大体育比赛政府性奖励审批表(详见附件2)以及比赛成绩证明材料。

2.审核。市体育局对奖励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各申请单位将比赛奖励情况在本单位内部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拟定本次比赛奖励草案。

3.审批。经征求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同意后,市体育局会同上述两部门将奖励草案提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4.经费拨付。市财政局按照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奖励草案,结合年度预算安排,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有关单位政府性奖励经费。

5.奖励发放。各有关单位收到政府性奖励经费后,按照奖励方案,及时向受奖励人员发放。

6.备案。奖励工作结束后,各有关单位应将本单位奖励分配方案、奖励发放情况及时报市体育局备案。

(二)参加其他重大体育比赛奖励。

1.市体育局和相关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和标准,参照综合性运动会奖励申报、审核程序,拟定有关项目比赛奖励方案,结合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及时做好政府性奖励发放。

2.市体育局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和程序,申请下年度其他重大体育比赛奖励经费。

3.市财政局结合市体育局上年度政府性奖励资金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确定下一年度该项目预算安排草案,并按照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及时批复资金预算并拨付资金,由市体育局在年度过程中据实发放。

第十七条 受奖励人员应当珍惜荣誉,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树立良好形象。

第五章 及时奖励

第十八条 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津人社规字〔2019〕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对在奥运会等比赛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人员和集体,可以给予嘉奖、记功、记大功奖励。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比赛奖励资金各使用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市体育局要对体育系统各有关单位比赛奖励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要内容包括:

(一)奖励的权限、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奖励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奖励的配套激励政策落实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政府性奖励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体育局按照本市绩效管理有关文件规定,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市体育局和市财政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绩效评价实施单位,对奖励的分配使用、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价。绩效管理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奖励资金安排、改进政策和完善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奖励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奖励,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规定安排资金,克扣、截留、挪用奖励经费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体育局会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可根据我市经济运行发展实际,对本办法规定的政府性奖励标准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体育比赛中,因违反赛风赛纪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取消比赛成绩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不予以奖励,已发放奖励的,其奖励及相应有功人员奖励上缴本级财政。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获奖名次是指竞赛规程规定的奖励名次,所称世界纪录、亚洲纪录是指经国际单项运动协会、亚洲单项运动协会批准的纪录。

第二十六条 在个人项目比赛中既排列了个人奖励名次,又以个人比赛成绩累计加分重复计算出的奖励名次,一般不作为获奖名次评奖。

第二十七条 全运会群众比赛中的展演类项目按实际得分排名名次对应的政府性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二十八条 奥运会项目的亚洲比赛只对最高水平赛事予以奖励,奖励标准执行亚洲锦标赛标准。非奥运会项目的亚洲比赛只奖励亚洲锦标赛。

第二十九条 各区体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奖励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的相关奖励办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要求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2024年2月27日至本办法印发之前,已完成比赛但尚未进行奖励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来源 | 天津市体育局网站